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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公务员考试
2019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市直部门选调公务员公告
http://www.anhuigwy.org       2019-10-22      来源: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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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度蚌埠市生态环境局从市直部门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因机构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为优化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决定开展市生态环境局从市直部门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计划及范围

  计划为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5名。

  选调范围为本市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选调人员职务在副科级领导职务或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

  二、资格条件

  (一)报名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3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9年10月);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计算时间截至2019年10月);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3年10月之后出生);

  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选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本次公开选调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地点为市生态环境局五楼办公室(电话:3125012),报名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11月4日工作时间。

  (二)报名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2019年度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报任免机关审核。任免机关根据报名人员档案记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填报信息,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三)报名人员报名时需提交报名资格审查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3张,历年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情况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四)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和有关要求,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五)确认报名人数与选调计划数比例不低于1.5:1方可开考,达不到比例的,取消或相应核减选调计划数。

  四、考试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时,只进行面试,主要测试报名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重点考察综合协调、综合管理等能力,满分为100分。

  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数超过20人时,增加笔试环节,重点考察公文写作能力。面试人选根据职位选调计划数,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4:1的比例确定。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人选。面试后,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5:5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

  面试、笔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体检与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考察对象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共不得超过两次。

  体检与考察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采取先体检后考察的顺序进行。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市生态环境局将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情况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对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一票否决”。考察组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相关情况,如实写出考察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六、公示与办理转任手续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选调人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在蚌埠先锋网、市人事考试网、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以及拟选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进入公示环节后职位出现空缺的,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是否递补的建议,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按规定进行。

  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办理试用或者转任、任职手续。选调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职务、职级,选调后保留不变。对反映的问题并查有实据且影响选调的,取消公开选调资格。选调人员自愿放弃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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