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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滁州明光市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http://www.anhuigwy.org 2015-04-17 来源:明光市人民法院
2015年滁州明光市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为加强和充实明光市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力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名司法辅助人员(聘用制司法警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原则
招聘工作由明光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面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报名: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安排;
2.男性,年龄为20-30周岁;
3.身体健康、体型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高170CM以上,裸眼视力5.0以上;其他身体条件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5、退役士兵优先;
6.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者从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用: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被立案审查的;
2、直系亲属被判处有刑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待遇
1、工资标准核定为每人每月1200元。
2、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意外伤害保险。
3、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公告
发布公告(2015年4月18日—4月24日,为期7天):在明光市政府网、明光市法院网上发布,并在市内张贴招聘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2015年4月25日至4月30日,每天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
3、报名地点:
报名者可登陆明光市政府网、明光市人民法院外网站下载并填写《聘用制司法警察报名登记表》(附件)。
也可以到明光法院(二楼)法警大队领取表格填写。然后将填写好并贴好照片的《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交到明光法院政治处审核。
4、应聘人员有工作单位或已与其他单位建立(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人员,应出具单位同意应聘证明。
5、每位应聘人员必须本人到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应聘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真实情况、应聘条件相一致,凡弄虚作假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应聘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
6、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45元标准收取考试费用。
7、考试成绩相同的,按照退役军人、法律专业、学历高低、驾照依次排名。
8、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要求等有关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明光市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解答。咨询电话:0550-8132614(政治处)18226835620(罗办事员)
9、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
10、资格审查: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可取得笔试资格。对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者,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三)笔试
1、内容:基本文化知识。
2、时间:以准考证为准。
3、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4、按通知时间和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不按时参加笔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5、笔试成绩将在明光市政府网站、明光市人民法院外网公布。
(四)体能测试
招录聘用制司法警察人员要参加体能测试,参加体能测试人数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招聘计划数1:1.5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选,不足1:1.5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试人选。体能测试由明光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面试
1、面试人选
体能测试合格人员参加面试。
2、面试内容
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与职业相关的其他因素。
3、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注意事项:不按时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有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五、体检和考察
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按照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依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最后一名人选如有多名考生总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体检。体检合格者列入考察。体检和考察工作均参照招录人民警察的有关标准执行。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资格,缺额按参加面试人员的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六、公示和聘用
从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均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明光市政府网、明光市人民法院网公示3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应聘人员安排到相应工作岗位。
新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附件:
明光市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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