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局招聘34人公告
因工作需要,长丰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局2016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见附表。
三、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8年1月1日以前出生),30周岁以下(即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条件;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现役军人;
(3)曾被开除公职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经政府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人员或被国家机关辞退不满5年的;
(6)曾受过劳动教养的不能报考法院和检察院岗位;
(7)其他不宜在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岗位上工作的。
四、报名
1.时间:2016年1月18日至20 日。
2.形式和地点: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地点在长丰县人社局五楼会议室(水湖镇长寿路58号)。
3.程序:本人持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报名点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填写《报名登记表》,同时交近期2寸同底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4.资格审查合格者凭本人身份证、缴费发票于2016年 1月28 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5.报名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若未达到以上规定比例,则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五、笔试
1.笔试总分为100分,笔试共设两个科目:
(1)《公共基础知识》,满分100分,按50%计入笔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下同)。内容包括:语文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计算机基础知识、公文写作、时事政治等。
(2)《专业知识》,满分100分,按50%计入笔试成绩,主要为所报岗位应知应会知识。
2.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公告。
4.笔试(合成)成绩设定最低分数线50分,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六、面试
1.经查分环节后,县交通运输局岗位按笔试成绩,分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分数相同的同时进入面试环节)。
2.如有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招聘计划数时,则该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当天所有参加面试人员面试成绩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人员凭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面试。
4.采用结构化面试,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考官一律外聘,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5.笔试、面试成绩分别按50%、50%折算得出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公布。
七、体检、考察
(一)体检:
1.县交通运输局岗位依据综合成绩得分从高到低,分岗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分数相同的面试成绩高者优先,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的,笔试中专业知识成绩高者优先,若再相同的同时进入体检环节,以考察考核确定。),
2.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岗位不进行面试,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依次以法律常识、公文写作、语文基础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时政成绩高低取舍)。
3.体检费用自理,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二)考察: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本人自动放弃出现空缺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2次。(分数相同的按照上述取舍规则)。
八、录用和待遇
1.体检、考察均合格的作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录用。
2.本次县人民法院、检察院招聘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重新签定合同。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暂按年3.6万元的标准执行(含保险、服装费等)。聘用人员协助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不具有司法警察、法官、检察官身份,不具备独立执法资格。
3.本次县交通运输局招聘人员不入事业编制,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待遇和用人单位事业在编人员同岗同酬。
九、其他
1、笔试费45元/科。
2、咨询电话:
0551-66662690 (长丰县人民法院)
0551-63503651(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0551-66671162(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0551-66671050(长丰县人社局)
点击下载>>>
2016安徽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交通运输局招聘公告.xlsx
长丰县人民法院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