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务员考试
安徽合肥庐江县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http://www.anhuigwy.org 2023-10-10 来源:庐江县人民政府
庐江县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经县委编委会议研究同意,庐江县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面向全县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在编在聘人员公开选调3名工作人员,现就选调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强,岗位服从性好;
2.进入事业单位编制满1年(时间计算到2023年10月),近3年(2020-2022年)年度考核(含试用期满考核)须达到合格等次(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进入事业单位编制时间计算);
3.报考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要求为:财政学类、金融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
4.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7年10月及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的以此类推);
5.具有选调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心理健康;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不符合选调要求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受处分期限未满的;
3.存在违规不在岗情形的;
4.按规定其他不得参加选调的情形。
二、选调程序
选调工作按照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公示及调动的程序进行。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0月11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逾期报名视为无效。
2.报名地点:庐江县财政局人秘科(县财政局办公楼4楼410室)。
3.报名所需材料:
(1)填写好的选调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1)一份;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同意报考介绍信(附件2)一份;
(5)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含《聘用合同续签书》);
(6)近期1寸免冠照片一张。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初审,资格审查合格人数现场缴纳面试费用80元/人,县人社局复核。实际报名人数与选调计划数须达到N+1的比例,未达到的将相应核减或取消选调计划数。
(二)考试
本次选调考试采用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若报名人数超过30人的,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时间及内容另行通知。笔试结束后,根据选调计划数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选,入围人选末位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面试入围人选。笔试成绩不计入考试成绩。
面试采取百分制,当场评分、当场亮分(面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60分,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面试通知书》,《面试通知书》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察
根据选调计划数,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若面试成绩相同,以进入事业单位时间早的、全日制学历高的顺序确定(下同)。
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选调岗位要求,重点考察被选调人选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遵纪守法、社会信用、廉洁自律、岗位适应能力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选调岗位的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工作由县财政局按照考察方案组织实施。
(四)公示及调动
1.公示。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选调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满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查实后取消其选调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因考生在考察、公示环节出现不合格或主动放弃导致缺额的,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递补。
2.调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和聘用的,选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未办理的,取消其选调资格,不再递补。
选调人员须与原聘单位解除聘用关系,与选调单位重新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选调人员尚在我县最低服务期内的,须在新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继续约定,补齐未满部分。选调人员属专业技术岗位的,需在新聘单位岗位说明书规定的缺额岗位内,按竞聘上岗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若没有相应缺额岗位,则低聘至相应缺额岗位。
五、组织领导
选调工作由县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县财政局予以配合,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对违反选调考试工作纪律的考生、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资格审查贯穿本次公开选调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岗位报考条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选调资格。
六、其他
(一)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551-87388009(县财政局)
0551-87332015(县人社局)
监督电话:0551-87388007(县纪委监委驻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
(二)本公告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庐江县财政局
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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