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司法民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审判公信力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全区此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80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其它要求:
1.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2.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
2.个人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直接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推荐。
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二)资格审查。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随机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意见。
(三)确定人选。从通过资格审查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
(四)任前公示。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公告。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七)通知。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
(八)备案。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九)就职宣誓。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人民陪审员公开举行就职宣誓。
(十)增补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缺额数超过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十分之一的,或因审判工作需要,可适时增补人民陪审员。增补人民陪审员人员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公示与任命程序依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进行。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一式叁份(表格到区司法局基层科领取或者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政府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2.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3.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报名时间:2019年1月23日——2月11日,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休息日除外);
(三)报名地点:屯溪区司法局基层科(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24号);
(四)联系人及方式:胡鑫鑫
联系电话:2514148 18955969872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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