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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亳州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20人公告
http://www.anhuigwy.org       2017-06-21      来源:蒙城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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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公告


  因检察工作需要,根据市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购买岗位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6〕517号)精神,经蒙城县人民政府批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2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以岗择人,岗责一致。


  二、招聘岗位及计划


  司法辅助人员20名。具体招聘名额、职位见职位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6月20日--1999年6月20日出生,含当天);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有较好的语言文字组织和表达能力。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现役军人;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


  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参加非法组织的;


  其他不得聘用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形。


  四、招聘程序


  此次招聘按照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的程序进行。


  (一)公告


  2017年6月20日在蒙城县政府网、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


  1.本次招考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有意报考者请访问蒙城县政府网、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下载《报名登记表》(附件2),也可到报名地点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报名时间: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7日(正常工作时间),逾期不予补报。


  报名地点: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门岗接待室。


  报名要求:应聘者须携带下述材料:居民身份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完整填写的《应聘报名表》、近期二寸彩色同底免冠照片5张(2017届应届毕业生应提交学生证和所在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其中,已参加工作的,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应聘者报名时提交的信息与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应聘者与拟聘用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含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相应环节资格。


  3、缴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应缴纳:笔试费用每人45元、面试费用每人80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减免考试费用)。


  (三)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蒙城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经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于2017年7月14日上午8:00--12:00和下午14:30 –17:30持本人身份证到原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笔试


  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内容: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满分100分。其中计算机基础知识20分,写作40分,其它40分。


  主要内容:政治、经济、法律、人文、管理、计算机基础知识、国情省情等常识,判断推理,言语理解与表达,写作等。


  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蒙城县政府网、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对笔试成绩有疑问需查分的,按高中考查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原报名处申请查分,逾期不予受理。


  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最后一名成绩相同者,一并进入面试),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蒙城县政府网、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


  (五)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进行,满分100分,面试时间10分钟。现场宣布个人面试成绩(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所空名额不再递补。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六)体检


  1.根据面试入围人员的合成总成绩(笔试和面试成绩按6:4合成成绩,在统计过程中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照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笔试成绩相同的,同时进入体检),进入体检人员名单在蒙城县政府网、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公布。体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对于体检暂不合格需复检的人员,由体检医院通知考生本人,务必于指定时间到原体检处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体检出现缺额或不合格的,在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七)考察


  将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采取审查档案或实地考察等方法,主要考察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对考察出现缺额的,在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序)。


  (八)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蒙城县人民政府网、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从进入面试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用工形式及待遇


  1.本次招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县人社部门登记备案),劳务派遣公司将聘用人员派遣到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上岗,不合格的,由劳务派遣公司辞退。日常管理由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负责,并建立严格的管理、考核、退出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且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续聘。


  2、试用期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1800元,并参照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待遇增长机制进行调整,按政策规定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不再重复办理。


  因工作需要且岗位出现空缺再需要补充人员的,经县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相关程序从进入面试没有被聘用的人员中择优递补。


  六、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县成立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领导小组,负责招聘过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 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史 永(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杨景欢(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孙 峰(县检察院检察长)


  何 峰(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


  张旭东(县人社局局长)


  锁必武(县财政局局长)


  白学军(县教育局局长)


  邵 国(县法制办副主任)


  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谭雨同志担任,侯汉国、邓伟、杨晓保、高守广、赵经光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成员单位中抽调。


  (二)工作纪律


  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全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


  1.参加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排除干扰,确保招考工作公平、公正。


  2.凡发现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有关证件、资料或考试作弊的,取消其报考和聘用资格。


  3.在招考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工作失误或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咨询电话:0558-7695615(县检察院)


  监督电话:0558-7639110(县纪委)


  0558-7692075(县人社局)


  上述咨询和监督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二)招聘信息在蒙城县政府网、蒙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发布。因报考者自身原因导致本人不能按要求参加报名、笔试、体检和考核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本公告由本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蒙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公开招聘岗位计划表


  附件2:蒙城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


  蒙城县公开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20日


  附件:检察院表格.doc [3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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