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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招聘紧缺专业人才5人公告
http://www.anhuigwy.org       2023-07-29      来源:安徽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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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2023年公开招聘紧缺专业人才公告 

 

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公立医院工作人员自主招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卫计组〔2018〕19号)要求,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健委审核备案,我院面向社会招聘编内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2023年市五院公开招聘紧缺专业人才5名,详见《芜湖市五院2023年公开招聘紧缺专业人才岗位表》(附件2.1),下称《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历届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以及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人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紧缺专业人才岗位表中的“35周岁以下”为“1987年7月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以此类推。
 
根据《关于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卫科教秘〔2022〕118号)文件规定,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6)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7)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者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
 
(一)网络报名
 
报名考生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按要求认真核对填写后提交。
 
 
报名时间为2023年8月7日09:00至8月13日24:00,逾期不再补报。
 
报考人员所填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因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并须使用同一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和参加考试。
 
根据报名情况进行资格初审,招聘单位于8月15日14:30后在市五院官网公布进入资格审查环节人员名单。
 
(二)资格审查和缴费
 
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时间:2023年8月17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资格审查地点: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人资部;
 
资格审查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材料(纸质版)清单如下:
 
1.《2023年公开招聘编内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附件2.2);
 
2.本人签署后的“诚信承诺书”(附件2.3);
 
3.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同底彩色一寸照片3张;
 
5.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报考须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6.报考岗位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要求的,需提供规培合格证书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具备2023年住培考试资格证明。
 
7.符合“两个同等对待”考生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如尚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需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2023年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资格证明及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方向证明)。
 
2023年毕业,但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复审。
 
国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资格审查所提供的证书(件)均须原件及复印件。
 
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现场进行报名确认,并缴纳面试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面试按每人每科80元标准收取考试费用。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面试考试费用的政策。此类报考人员需在资格审查期间,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人员,应提供低保证;脱贫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员,应提供贫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上述人员还要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紧缺专业人才招聘不设开考比例,确因报名人数少于岗位数或其他原因导致岗位计划取消或核减的,取消或核减岗位招聘计划数,于8月23日下午17:00后在市五院官网公布。岗位取消的报考人员,可于8月31日前凭缴费收据到报考单位人事部门办理退费,逾期视为放弃。
 
(三)面试
 
紧缺专业人才招聘取消笔试环节,直接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全程录音录像。
 
面试通知单领取时间:2023年8月26日16:00-17:00(逾期视为放弃)
 
领取地点:安徽省皖南康复医院(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行政楼三楼人资部,面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见《考生面试通知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业务素质及潜能。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需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向考生公布。实际进入面试的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设定面试成绩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为65分。对面试未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
 
面试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影像资料由用人单位妥善保存。
 
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如考生面试成绩相同,则采取加试的方法,加试方案另行公布。
 
(四)体检及考察
 
体检工作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我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全程参与监督。体检在三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招聘单位除外)。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医院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加盖医院体检专用公章。
 
考察工作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并提供客观、详实的组织考察材料。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不合格。
 
对体检、考察合格人选出现缺额的,按照规定程序在办理审批聘用手续前,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各不超过两次。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结束,不再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经市卫健委审核,市人社局备案,在市五院官网进行公示,按规定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履行审批聘用手续。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应层次的学历、学位等证书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对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公示内容包括拟聘单位岗位情况、应聘资格条件、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准考证号、考试最终成绩及名次、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五院、市卫健委、市人社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造成人选缺额的按程序进行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聘用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将聘用人员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新进工作人员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其他有关事宜
 
本《公告》由市五院负责解释。
 
本次招聘统一组织的面试,不指定任何教材、复习资料,也不举办、不委托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和培训活动。
 
咨询电话:0553-5936362或5939592(市五院人力资源部)
 
监督举报电话:0553-5939590(市五院监察室)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应聘者网上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以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应聘者自负,特此公告。
 
附件2.1:
 
 
附件2.2:
 
 
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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