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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徽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精选试题(二十六)
http://www.anhuigwy.org 2014-07-29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1.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 )。
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B.占有、利用、收益、处分权
C.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权
D.控制、使用、收益、处分权
2. 下列事实中,哪一种事实能发生不当得利之债( )。
A.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接受赠与的财产
C.养子女给其生父母的赡养费
D.顾客多付售货员货款
3. 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是( )。
A.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B.未到法定婚龄的
C.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因胁迫而结婚的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A.不能作为继承人,除非被继承人没有其他任何继承人
B.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C.可以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D.不能作为继承人,但可分得适量财产
5. 在我国,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 (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民事代理人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anhuigwy.org/)参考答案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A。【解析】: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B、C、D选项都不完全。
2.答案D。【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一方,受损失一方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称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选项A债务人的债务使得债权人产生要求履行债务的债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合同产生,是合同之债,排除。接受遗赠行为是有合法根据而表示接受利益的行为,并不因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选项B不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养子女虽然自收养关系确立即对生父母不再有赡养义务,但其出于道义而给其生父母赡养费的行为可理解为赠与,而不能确定为不当得利,故排除C项。选项D符合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是正确的。
3.答案D。【解析】:选项A、B、C是无效婚姻的三种情形。无效婚姻至始无效。选项D是可撤销的婚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4.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选项B正确。
5.答案B。【解析】:《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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