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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2015年安徽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6)
http://www.anhuigwy.org       2015-03-30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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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

  A.犯罪的一般客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对象

  2.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犯罪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

  A.缓刑    B.管制    C.假释    D.减刑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下列那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5.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乙在非发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安徽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anhuigwy.org/)解析 题目或解析有误,我要纠错


  1.B【解析】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

  因此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型,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2.C【解析】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

  3.D【解析】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B【解析】选项A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B只是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选项C属于为了盗窃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选项D属于为了抢劫制造条件的行为,也构成犯罪预备。

  5.B【解析】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

  选项B根据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选项c根据刑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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