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2013年,原计划国庆节正式通航的神农架机场,因潜在的环境风险而深陷舆论漩涡。据媒体报道,为在神农架原始森林中建造“华中最高机场”,工程方削平了11座山头,填平了6道深谷和数百个溶洞。这一做法引发了当地民众对环境的忧虑,而当地政府却拒绝公开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称通航之后会给公众一个交代。
作为国家“四纵四横”高速铁路重要组成部分的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近日被曝未能通过环评审批。该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环节的问卷调查中“同意项目者送礼物,不同意项目者不发问卷”现象,不禁令人对一些工程项目环评的严肃性、科学性心生疑虑。
京沈高铁、神农架机场环评只是一个缩影。近年来,工程项目环评审批走过场现象屡屡在一些地方出现,有的工程项目公众意见调查完全由地方政府主导,满意率竟然接近100%;有的调查方对当地群众以利引诱,给同意的人送米送油,不“配合”就通报供职单位。“先建设,后环评”“边建设,边环评”情况也时有发生。
【标准表述】
[权威论述]
要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习近平
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人民并不满意的增长,要公开、透明,让公众、媒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加以监督,这也是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来硬化企业和政府的责任,也可以增强人们自身的防护意识。——李克强
[综合分析]
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复杂严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妥善应对复杂局面,环评管理工作既要发挥好环保倒逼经济转型的作用,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又要推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动经济转型发展。还要广泛、扎实、深入地做好公众参与工作,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环评制度的意义不言而喻。通过事前控制,环评制度既可以有效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也能够将环境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保护制度,我国更是专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随着经济发展和我国公民环境意识的提升,公众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异常敏感,环评面临着比以往更加严苛的审视,也承载着相关部门机构的环保公信力。在这样的背景下,环评造假尤为引人注目,也更加不可容忍。
从社会背景看,环评造假是政绩冲动的外在表现。虽然中央早就提出要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但是在有些地方GDP依然是政绩考核的核心指标。很多时候,面对招商引资项目、承接产业转移的项目、重点项目,环评仅仅是走个程序而已。
从制度设计看,现有环评制度的不足,也为滋生造假提供了温床。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这种制度框架下,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环评单位往往需要“拿人钱财与人消灾”,想方设法确保环评报告获得通过。环评这个过滤器成了大漏斗,许多不符合环保条件的项目反而通过环评穿上了合法的外衣,造成了一起起本不应该出现的环境污染事件。
从环评流程看,环评程序不透明也是环评造假严重的原因之一。尽管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环评阶段的公众参与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不容忽视的是,环评华图众参与的深度与广度依然不足,公众意见处理走过场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较低。缺少了有效的公众监督,缺少了公开透明,环评单位才有了造假的空间。
[措施]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要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是完善环评制度设计。切断环评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保障环评单位的独立自主性;加强公众参与进程,实施重大项目环评报告公众听证制度,使造假者在阳光下无处藏身。
三是让公众参与环境评估。环评要充分征求附近居民的意见。广泛、充分的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有效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途径。首先就是要完善信息公开、听证会等制度,变笼统性为可操作性,这样公众才有参与的机会,在阳光之下,权力才能被很好的监督。
四是要加强监督。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的合力。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参与环评审批的人员对审批结果终身负责,对查出的问题,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