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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务员考试行测复习指导:抓住定义关键点
http://www.anhuigwy.org       2014-07-04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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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义判断的题型是每道题先给一个概念的定义,然后给出一组事例,然后从这组事例中选出符合定义的一项。抓住定义的关键点,就能比较容易的判断事例是否符合定义。

  例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包括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行为人约定的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 甲与乙有积怨,为了报复,甲私下与丙协商并承诺,如果丙将乙打伤,则赠与丙500元

  B. 甲向乙表示“如果太阳从西方升起,我就把房屋赠送给你”

  C. 甲乙约定:乙须在合同订立20日后取款

  D. 甲向乙表示“如果我女儿调到外地工作,我就把房屋租给你”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定义的关键点就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行为人约定的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合法”事实。只要抓住了这两个关键词:“不确定的”和“合法”,那做本题就相当简便。

  A:为了报复而打人,这是不合法的,所以本选项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太阳肯定不会从西方升起,这是确定的,所以本选项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根本就没条件。何谈“附条件”呢?如果非要把“合同订立20日取款”当作条件吗的话,那样这也是一个“确定”要发生的条件。

  D:既是不确定发生的,也是合法的,本选项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的学员就太在意“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可能会影响自己做题,可能会觉得D选项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可是本题中没有给出“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所以不用在这个标准上纠缠。选项问的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那就抓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就行,抓住“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只要抓住“不确定的”和“合法”两个关键词即可。

  最后我讲一下这个定义,可能在以后考试中用到。涉及到法律的行为就叫做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又分为三种:1,涉及到犯罪的叫做刑事法律行为;2,涉及到行政的官方的叫做行政法律行为;3,涉及到民事的叫做民事法律行为。上题中的D选项既涉及到民事,也涉及到法律,就算是民事法律行为了。这又印证了一点:公务员考试中,每个题型都是有关联的。我们需要尽可能的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下面我再举个例子,大家做下练习:

  国际贸易是跨国界的交易活动,是一个国家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的商品、技术、劳务和信息等的流通活动。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国际贸易的是( )。

  A. 以色列国防部向美国订购一批战斗机

  B. 日本三菱公司向中国出口一批高级汽车

  C. 澳大利亚人汤姆斯与印度某人才市场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

  D. 伊拉克过渡政府向德国某钢铁公司购买了2000吨钢材

  (本题的关键点就在于 “国际贸易是国与国之间或国与地区之间的贸易。”答案为A)

  行测更多解题思路和解题技巧,可参看2015年公务员考试技巧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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