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原本具有更大的人力资本
如果不用道德教化、宗教式要求来看公务员的话,他们只是普通的社会组成人员。从科学意义而言,他们作为普通的社会成员,必然有着自己的合理追求。他们之所以选择做公务员,与普通大众选择工作没有任何区别。
在职业选择阶段, 公务员可谓是更为优秀的胜利者,从人力资源理论而言,所具备的人力资本要大于其他求职者。在收益市场上,每个人都在争取自己人力资本投入的收益最大化。公务员只能在岗位上按部就班地工作并取得工资性收入,在报酬市场上的收益明显开始落后,于是就进入了公务员职业生涯发展中的“闹心区域”。公务员此时会将工资、奖金等可计量收入,与各种与自身具有可比性的人,如自己的大学同学、中学同学、小学同学、自己的同事、曾经一起竞争过的人,进行比较,来判断其收入相对于能力、社会关系、勤奋程度等人力资本投入的收益率。如果发现收益率满意,则至少会保证他们按照目前的工作状态继续工作;如果发现收益率低于、甚至远低于比较对象,则心理上会逐渐萌生不公平感。考虑到公务员自身个人素质往往比比较对象更为优秀,这时其心态难免失衡,非常“闹心”。
处在闹心区域的风险
进入闹心区域之后,公务员往往会考虑通过何种手段使自己的人力资本收益率能够达到自己的心理预期,而标准就是与自身素质相当的人群的平均收益率,直观而言,就是平均工资。在各种手段选择中,绝大多数公务员会选择买房、买股票、买基金、买彩票、周末兼职等合法方式,而部分公务员则往往选择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甚至有一部分还会选择行贿受贿、公权私用、买官卖官等贪腐行为。
目前后两种行为逐渐增多,除了道德因素之外,笔者以为一个首要问题是我国没有在制度设计上按照市场原则对公务员进行合理的薪酬改革。就是说,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务员的收益并未达到其人力资本所应得的报酬。尽管我们缺乏大样本的数据来证明这一点,但笔者从考察过的三个中央机构、十多个地方政府机构的公务员情况而言,他们中绝大多数人的法律保障的收入,相对于社会上具有相同学历、类似能力的人来说都是非常低的。以甘肃而言,兰州、平凉、白银的农民工日工资达到了100元以上,而甘肃省各厅的主任科员级公务员工资与奖金等制度性收入加起来与此相差不多,级别不到主任科员的公务员收入要明显低于这个水平。与公务员朋友聊天时,曾有人自嘲,“我们是守着馍馍堆,却整日饿肚子”,这种说法除了戏谑的成分外,也透露了公务员真实的收入状态。
应尊重公务员的诉求
无论是按照经济学、管理学,还是政治学、行政学基本规律,公务员都是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普通社会成员,他们不比普通人更坏,也不比普通人更好,无论戴上什么高帽子,在物质条件不能满足、人力资本收益过低的情况下,他们都会采取个人认为合理的措施,来提高自己的收益,改进人力资本的收益率。若如此,则政府的服务态度的持续恶化将是必然结果,“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还仅仅是个皮毛问题,核心问题是贪污腐化。
在未来的公务员制度改革中,如果想从根本上解决廉政问题,就必须从重新计算公务员人力资本价值入手。笔者粗略估计,按照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奖金水平,大多数地区、大多数部门的公务员工资、奖金提升80%-100%比较合理。在提升了制度性收入之后,需要厉行“三公制度”,使得政府所花的每一分钱都能为人民所知,人民都能监督政府花钱,这样可以斩断目前公务员在职消费过高,以各种“福利”的方式来弥补处在“闹心区”而收入过低的问题,“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组织内推行绩效评估 组织外厉行司法监督
在保证了公务员的人力资本回报率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之后,就需要约束公务员“对得起这份薪水”,使其真正将自己的人力资本投资到公共服务中来。对公务员进行约束,有两种途径:其一是内部的日常性约束;其二是外部的监督。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日常性约束主要是通过岗位、工作绩效评价来实现。未来我国在完成公务员薪资改革之后,每个政府单位应该根据国家、地区五年发展规划,落实每年该单位的发展、管理、服务目标,并将目标以指标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公务员,并可以每个月、每半年、每年都进行绩效评价,评估这些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同时,评估结果应该与公务员工资、奖金挂钩,绩效指标完成好、绩效得分高的公务员,应该获得更多的收益,而绩效欠佳者则应扣除相应收入,甚至通报批评直至解雇。发达国家将这种情况称之为公务员的“绩效化生存”,也就是说政府中的公务员要靠完成绩效指标获得组织地位,要靠完成绩效指标来获得薪水与收益。
同时,国家需要下大力气,整合已有的各种违法监督措施,使监督刚性化起来。
首先,应将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的“同体机构”撤出政府系统,厉行法院“异体”监督。目前我国对公务员的审计、行政复议、立案办案由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公安部门办理,而这些机构都属于同体机构,这就如同用左手监督右手。未来针对公务员的违法、犯罪监督,应该彻底采用“权力制衡”的理念,将这些督查职能全部移出政府系统,统一由法院专设公务员案件办理机构。在具体执行中,必须实行异地受理原则,以避免本地“官官相护”导致的司法不公。
其次,与整合同体监督类似,整合地方纪委监督职能,并执行异地纪委监督职能。曾有人评价基层纪委是“笼子的耳朵”,这个评价相当到位。基层纪委干部的帽子决定于直管领导,票子决定于非直管的领导,子女(就学)决定于当地的干部,人情决定于各个“中层”同事,这使得他们有心无力来厉行监督。
要真正解决公务员的贪腐问题,还需要引入人民参与。我国目前尽管也有各种人民监督公务员的措施,比如举报信箱、上诉上访、领导接待日等活动,但这些措施还缺乏刚性,缺乏系统性。将来可以推行制度化的人民监督措施,规定凡是以身份证号码实名举报公务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有1人举报即启动核实程序,有10人举报则马上停职待查。通过这样的“人民战争”,一定能够解决“硕鼠”横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