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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评:罪刑法定 “因公”犯罪更不应例外
http://www.anhuigwy.org       2013-10-18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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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周末》梳理,自2000年以来媒体广泛报道的16起公民在城管执法中死亡的案例,有5起被追究刑责,5起未予追究刑责,个别刑罚情况不明。5起被追究刑责的案件,多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未被追究刑责的案件中,尸检报告多将死因主要指向被害人自身的疾病等情况。


  城管与小贩的战争,没有赢家。伴随着一起又一起冲突乃至伤亡的案件,公众对这句话的认知得到加深。而在每一次冲突背后,那些被伤害乃至被失去的生命,对其进行怎样的法律评价,关系到法律能否对相关社会行为予以真正、切实的指导与指引。梳理这些城管致人死亡案件发现,罪与非罪以及量刑的轻重也确实成为社会公众屡屡讨论、热议的话题。执法者犯法(甚至犯罪),是社会普遍认为应当从重处罚的事由,但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却又可能很难完全满足这样的期待。


  “因公”犯罪,并非严格的刑法概念,其与刑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有不小的区别。后者除了强调犯罪嫌疑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还要求其犯罪本身具有“利用职权实施”的特性,比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暴力取证等。简言之,所谓利用职权,意味着法律确曾赋予某些机关以人身强制类权力,而此类特殊主体的犯罪行为属于在行使相关权力时的严重越界。相应地,刑法在量刑时对此多会有“加重处罚”的表示,或可视为对“知法犯法”的惩罚。而“因公”犯罪试图归纳的城管执法过程中致人死亡案件,由于城管本身并不具有法定的人身强制性权力,其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致人伤害、死亡等情形,处理时现有法律可能无法将其执法者身份作为某种量刑考虑。


  城管执法中致人死亡案件,是否该因特定主体的身份而予以加重量刑,这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但在所谓执法过程中出现完全超越其职权的犯罪行为,是否会因为特定主体的身份而有定罪、量刑上的从轻,则可能是另一个层面的忧虑。在现有判例中,城管执法致人死亡,多以故意伤害罪认定,《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个档位,但现有案例中却多未被重判。在城管执法人员“外力”前提下,被害人是否“有病”,成为量刑轻重的关键,当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外界非议的核心。


  为什么被城管殴打的,那么凑巧多是有病在身的小贩,甚至很多病都是家属在被害人身亡后从尸检报告中才第一次得知。有迹象表明,司法机关在处理城管执法致人死亡案件时,存在某种提前“限制”量刑的情况,主要通过的方式则是指控罪名和审理法院的选择。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包括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一些案件却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而非严格按照级别管辖规定由中院受理。而故意杀人罪等量刑更重的罪名,则更是甚少在此类案件中被适用。


  尽管并无人身强制权,但因为是从事公职过程中犯罪,就有意无意地得到某种量刑上的考虑,这绝非法治秩序下所能容忍的现象。司法裁判在相关案件处理过程中客观上是否给公众留下了这样的印象,值得深思。从技术层面看,刑事司法裁判文书长期以来较少阐述法理的设置,无论是采纳与否均直接套用既有条款,而非详尽表述相关理由,是造就公众相关观感的重要原因。


  人们往往用“公平不公平”作为对具体个案结果的评判框架,而司法则义无反顾地担负着给社会以公平正义的使命。奉着社会公职的名义,绝不应该从事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行为一旦越界则司法就绝不应该对其有半点从轻的宽宥与心思。显然,司法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与反思,去弥合和缓解公众在此间已经产生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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